(2013)长行审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与吴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吴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长行审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7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王建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婷。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陈村集体土地13.89亩(该土地类型为有条件建设区)建养殖场,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市国土长监字(2013)9-5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0日已送达,决定处罚如下: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138900元。上述罚款限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于2013年7月5日缴纳罚款50000元,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50000元,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的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申请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薛安利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