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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兰溪市厚仁大兴织造厂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兰溪市厚仁大兴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厚仁大兴织造厂。法定代表人:何建宏。委托代理人:滕卫仙。上诉人王杰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厚仁大兴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杰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