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佘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甲(2013)横民初字第002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佘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1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2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9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佘某某为横山县韩岔乡教师,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支行新农村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榆林榆阳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榆林西沙支行、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已依法冻结并划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109140.12元,在横山县转盘某某侧中苑小区三单元602室有房屋一套,有陕KZ84**丰田汉兰达小型越野车一辆,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榆林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对该房、车进行价格评估,后委托陕西某某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3年8月22日杨贵华(横山县城关镇派出所干警)以6050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横山县转盘某某侧中苑小区三单元602室房屋一套,2013年9月12日申海宁(住米脂县佳和景园2号楼二单元,电话:1325936****)以1700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陕KZ84**丰田汉兰达小型越野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领取了案款535250元,两次共计领取644390.12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