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魏春焕诉康永良其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焕,康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326号申请人魏春焕,居民。被执行人康永良,农民。本院在执行魏春焕诉康永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