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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魏春焕诉康永良其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焕,康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326号申请人魏春焕,居民。被执行人康永良,农民。本院在执行魏春焕诉康永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