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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造才与龙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造才,龙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43号原告黄造才,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龙明明,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黄造才诉被告龙明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造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6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