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文化程度初中。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文化程度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经调解未果,原告为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时间,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新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