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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晓飞与被告刘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飞,刘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谭晓飞,男,1977年11月5日生。被告刘高宏,男,1970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飞与被告刘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晓飞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晓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晓飞承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