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晓飞与被告刘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飞,刘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谭晓飞,男,1977年11月5日生。被告刘高宏,男,1970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飞与被告刘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晓飞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晓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晓飞承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