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第2788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5号。委托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4日。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3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健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2001年4月,原被告在云南打工时相识恋爱,2001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5日,生育一子谢某甲。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一般,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只有春节回家几天,对被告沟通太少,也没有感觉到被告感情上的变化,2010年9月8日,被告将儿子送到原告的父母处便外出至今。原告反复去娘家寻找,都杳无音信。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原被告在云南打工时相识恋爱,2001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5日,生育一子谢某甲。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一般,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相聚的时间很少,原告无法察觉被告感情上的变化,2010年9月8日,被告将儿子送到原告的父母处便外出至今。原告反复去娘家寻找,都杳无音信。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3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育。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4月在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同年10月便登记结婚,双方的恋爱时间短,相互之间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0年9月8日,被告就外出不归,不与原告联系,现已杳无音信。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谢某甲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由原告抚育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谢某甲随原告谢某某生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勇刚审 判 员 唐文贵人民陪审员 左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跃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