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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群,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