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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仲审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34号申请人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2284-0,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季永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计划。委托代理人吴畏,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8879-1,住南京市阅城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童一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申请人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新和源公司诉称,一、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合同外事项。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公交停车场工程项目的合同,仲裁委员会只能就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仲裁程序,从现在证据看,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一份建设单位为军港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港公司),工程名称为A、B、C主体及附属设施工程的结算审定单,审定总价为1953049.81元,涵盖七个子项目的审定单中,只有第二、三、七项为公交停车场工程,审定价为893312.52元属本施工合同项目下的工程,其它子项目工程与本合同无关联性,也无施工合同,而仲裁委员会将不应由其仲裁的事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属明显超范围裁决。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会议纪要没有原件是伪造的;到场人员签到表和会议纪要内容为事后拼凑的。三、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由于军港公司为案外人,其不负有举证之义务,而盛禾公司在明知与其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是军港公司,盛禾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仍然将矛头指向新和源公司,并隐藏了很多与军港公司发生关系的证据。综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本院依法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196-10号裁决。被申请人盛禾公司辩称,新和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人新和源公司认为,工程结算审定单中只有第二、三、七项为公交停车场工程,其它几项子项目工程不在合同范围内,仲裁委员会将不应由其仲裁的事项一并处理,属明显超范围裁决。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公交停车场施工合同》,但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新和源公司)提供图纸工作内容及临时交办的工作(以签证为准),合同价款以审计为准,且新和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未能证明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故南京仲裁委员会就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进行仲裁,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新和源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超范围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新和源公司称盛禾公司伪造证据并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却不能充分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新和源公司申请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196-10号仲裁裁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南京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196-1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小戈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