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东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红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东源物流有限公司,杨红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金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宝鸡市东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36号院。法定代表人陈陇奇,任执行董事。被告杨红选,男,生于1971年1月19日,汉族,陕C341**货车车主,住陕西省扶风县午井镇吕家庄村杨家庄*号。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东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红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红选所有的车号为陕C341**货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原告宝鸡市东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C373**货车一辆。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王孝军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社南坡分理处定活两便人民币2万元(存款单号032006264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