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坤与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坤,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江坤,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公司总经理。原告江坤诉被告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坤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坤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江坤负担。审 判 长 钟如昀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