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商初字第471号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喜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8元减半收取6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9元,由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