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13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3369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06室。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大风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易听信息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倚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大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清清,易听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升大风公司起诉称:2011年7月15日我公司发现易听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一听音乐网”(网址为http://www.1ting.com)之“华语组合”栏目中,向公众提供了花儿乐队演唱的《我是你的罗密欧》专辑中12首歌曲《刚刚好》、《该》、《MISSYOU》、《FLOWERSHOW》、《加减乘除》、《陪你去见…》、《我是你的罗密欧》、《爱你是错》、《梦经记》、《爱情残酷物语》、《懒》以及《已到花朵盛开时》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为我公司所有,易听信息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听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被告易听信息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一听音乐网是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实际运营,我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其次,步升大风公司获得的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利没有起止时间,不符合授权的要求,因此我方不清楚涉案授权是否已经到期;第三,步升大风公司主张的是制品权利,涉案网站仅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视听,不提供下载服务,网站点击量不高,因此步升大风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步升大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4年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了花儿乐队演唱的音乐专辑《我是你的罗密欧》,专辑封底显示“+200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该专辑中包含有涉案12首歌曲。2010年1月1日,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声明将该公司拥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花儿乐队演唱的音乐专辑《我是你的罗密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著作财产权益,独家永久授权给步升大风公司,且步升大风公司有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网址为www.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易听信息公司。在该网站华语组合栏目中能够找到花儿乐队演唱的涉案音乐专辑《我是你的罗密欧》,点击后可以在线播放上述专辑中的涉案12首歌曲。同时该网站有对涉案专辑的详细介绍、专辑的盘封等。步升大风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播放涉案歌曲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易听信息公司经过比对,认可上述公证播放的歌曲内容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一致,且认可目前一听音乐网仍有前述涉案歌曲播放。易听信息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网站上播放的涉案歌曲的来源。另查,诉讼中,易听信息公司提供了一份2007年6月18日由上海易听信息公司与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以及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出具的该公司享有一听音乐盒软件知识产权的声明以证明一听音乐网为上海易听信息公司运营。《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中上海易听信息公司表示其拥有一听音乐网的所有权及经营权。而对于一听音乐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备案信息,易听信息公司表示该备案信息是其代上海易听信息公司进行的备案,故显示主办单位为该公司。步升大风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以上事实,有专辑光盘、版权声明文件、《音乐作品授权合同》、《一听音乐盒授权声明》、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上的署名、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步升大风公司取得了涉案歌曲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录音制作者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备案信息显示涉案一听音乐网为易听信息公司主办。其虽然予以否认,并主张一听音乐网实际为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但步升大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不涉及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院认定涉案的一听音乐网为易听信息公司经营。易听信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制品的发行时间、市场影响力、易听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一听音乐网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四百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