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耀光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山西耀光星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88号原告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彩虹门路南380米)。法定代表人肖凤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被告山西耀光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18号1幢4层。法定代表人康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耀光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北京赛思特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