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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杜忠明与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明,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1号原告杜忠明。被告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大街29-1501、1502室。法定代表人陆洪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钱桥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唐新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明诉被告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03号,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杜忠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争议房屋所在地为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49,51号,因此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费人民币80元,由无锡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佳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