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章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竺晴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