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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与吴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吴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英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孝生,男,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