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亚珍、蔡俊、蔡永闯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晟伦包装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珍,蔡俊,蔡永闯,吉林市晟伦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杨亚珍,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蔡俊,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蔡永闯,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晟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哈达街44号,实际经营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安村3队。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珍、蔡俊、蔡永闯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晟伦包装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4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2013年9月27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