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地民催字第5号申���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5686481,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凯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经背书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