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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地民催字第5号申���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文龙,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5686481,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凯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经背书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达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