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金刚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刚,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刚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晋劳人裁字[2013]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