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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金刚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刚,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刚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晋劳人裁字[2013]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