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孟庆忠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忠,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孟庆忠,居民。被告李斌,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庆忠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