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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辛丽娜与雷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辛某某,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合阳县东大街农行家属院,教师。被告雷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祥,现在陕西省铜川市崔家沟监狱第六监区41分监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