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