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吕逢起与吕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逢起,吕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吕逢起,男,1950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景海,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景海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吕景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逢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吕景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