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敏贤与张道凤、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贤,张道凤,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原告:林敏贤,农民。被告:张道凤,农民。被告:赖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贤与被告张道凤、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林敏贤负担。审 判 长 林 媛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