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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敏贤与张道凤、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贤,张道凤,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原告:林敏贤,农民。被告:张道凤,农民。被告:赖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贤与被告张道凤、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林敏贤负担。审 判 长  林 媛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