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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子越诉罗焕方拆迁安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子越,罗焕方,洪雅县洪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曹子越,男,1998年12月12日生。监护人曹明良,男,1963年11月6日生。监护人王小英,女,1981年3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继德,洪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焕方,男,1952年3月3日生。第三人洪雅县洪川镇人民政府,地址:洪雅县洪川镇文化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华。委托代理人苏群英,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子越与被告罗焕方、第三人洪雅县洪川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子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子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子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熊 哙审 判 员  廖 航人民陪审员  饶俊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