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丰和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杰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丰和石材有限公司,杨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怀化丰和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01858-5。住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洪山乡大洪山村。法定代表人:陈佳,厂长。委托代理人胡群宏,男,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明杰,男。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怀化丰和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杰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丰和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怀化丰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