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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瑞信银行与李涛、李凤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涛,李凤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银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瑞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旭秀委托代理人尚军被告李涛被告李凤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瑞信银行与被告李涛、李凤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信银行于2013年10月14日以该纠纷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瑞信银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退还原告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00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