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诉曹林江确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曹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负责人胡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曹林江,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诉与被告曹林江确认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1元,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刁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