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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钟玲芳与古关云、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玲芳,古关云,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007号原告钟玲芳,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黄安镇蒙渡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关云,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东方雅苑十三号楼五单元501室。注册号610000100055737。法定代表人王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金平,男,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玲芳与被告古关云、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玲芳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玲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玲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31.5元,余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