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英诉被告王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英,王小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赵秀英,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君,女,出生日期不详,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英诉被告王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