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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英诉被告王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英,王小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赵秀英,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君,女,出生日期不详,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英诉被告王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