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房一领、李平与武希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一领,李平,武希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房一领,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威县。原告李平,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威县。被告武希杰,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一领、原告李平诉被告武希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一领和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房一领和原告李平担负。审 判 长 计玉晓审 判 员 范书环人民陪审员 钟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