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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常商清(算)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商清(算)字第1-2号申请人: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组。2013年10月14日,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本院裁定认可的《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已分配完毕,现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组根据被申请人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账册及重要文件资料,向本院提交《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清算分配方案》,本院作出了认可裁定,清算组根据本院的裁定已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分配。因本案无法全面清算,本院准许终结对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振荣活性炭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因公司未能全面清算,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俞建华审判员  张文香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