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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民一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剡某与陈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某,陈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271号原告剡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委托代理人高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原告剡某与被告陈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8月26日周xx以周y与剡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芳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