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民一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剡某与陈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某,陈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271号原告剡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委托代理人高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原告剡某与被告陈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8月26日周xx以周y与剡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芳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