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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谱筌与赵守栋,卞宝霞,赵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谱筌;赵守栋;赵文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王谱筌被告赵守栋被告赵文宁原告王谱筌诉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卞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卞宝霞的起诉。原告王谱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守栋、赵文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谱筌诉称,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因工程建设资金的需要,在2011年9月9日之前,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后经多次索要,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偿还借款38万元及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赵守栋未作答辩。被告赵文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出具借条给原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王谱筌人民币(¥380000.00)此钱由一个月还清,如不还清,将我所住房一套(东南山452号)抵押给王谱筌。借款人赵文宁,借款人赵守栋。2011.9.9.”。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两被告没有还款。另查明,被告赵守栋与赵文宁系父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将款项人民币38万元出借给被告赵守栋、赵文宁,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及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守栋、赵文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谱筌借款人民币3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600元,计10020元。由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赵守栋、赵文宁在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穆维增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