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月梅、王丹等与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梅,王丹,华天昕,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月梅,女,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吉林师范大学教师。现住本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师范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华天昕,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桂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终字第108、10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四平市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款项人民币¥32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四民终字第108、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王文卓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