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保字第35号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外东街39号。法定代表人鲁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应勤,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56号。法定代表人田立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洪雅县交通局所享有的债权40万元内予以保全。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洪雅县交通局所享有的债权在40万元内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领取和另作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