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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龚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荣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相识,2012年1月1日领证结婚,感情一般。被告向原告欺瞒其曾结婚又离婚的事实,还承诺婚后购房,但是至今也未兑现。被告拿了原告的身份证从事了很多犯罪行为,破坏了夫妻感情。被告2012年4月19日因犯罪被捕,被判服刑五年三个月,被告父母对原告也不好,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感情没有破裂。被告知道原告一个人生活很辛苦,被告在服刑期间会好好表现,争取早些出来,现在只有一年多的刑期,等被告出来后就可以买房子,共同好好生活。被告从未欺瞒过原告,至于被告父母,每次见面时,被告都嘱咐他们要好好对待原告,他们不好不能代表被告对原告不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感情尚可。2012年4月,被告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现服刑于边城监狱。2013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虽经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顾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