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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孟某。被告金某。本院受理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