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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1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