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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康某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史某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