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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21日。委托代理人熊雪梅,彭山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