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诉冯长城、董晓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冯长城,董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乃雄,董事长。被执行人冯长城,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董晓芬,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诉冯长城、董晓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440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冯长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枣庄路南9号楼2单元4层404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冯长城、董晓芬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冯长城、董晓芬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冯长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枣庄路南9号楼2单元4层404号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