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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格与被告王积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格,王积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王小格,女,汉族,XX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马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积忠,男,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志顺,男,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66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5994452-2。负责人陈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珑,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格与被告王积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格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格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王小格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