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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于涛与王西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王西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于涛,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3日。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西灵,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诉被告王西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涛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梁 爽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