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于涛与王西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王西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于涛,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3日。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西灵,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诉被告王西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涛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梁 爽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