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林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以疾病复发需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