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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林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以疾病复发需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