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民初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套生与周德荣、周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套生,周源,周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木民初字第0384号原告杨套生。委托代理人吕涤瑕、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源。被告周德荣。原告杨套生与被告周源、周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周源、周德荣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源、周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套生诉称,2012年7月9日其与被告周源、周德荣签订《清偿欠款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俩被告拖欠原告石材款共计人民币520000元,并约定被告每月还款100000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后俩被告陆续归还原告部分货款,截至2013年4月6日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5000元,被告周源与原告签订欠条一份。自签订欠条后,俩被告再未归还过任何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325000元,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7日起自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被告周源、周德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原告杨套生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周源、周德荣,案外人沈某某签订清偿欠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乙方拖欠甲方购买石材货款合计人民币520000元已长达五年,现就还款达成如下协议:乙方自愿按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承诺兑现,每月还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利息,月利率为4%,从2012年5月17日计息,可按月结算利息,也可在还款时息随本清”。该清偿欠款协议甲方处有原告杨套生签名,乙方处有被告周源、周德荣及案外人沈某某签名。后被告陆续还款,截止2013年4月6日,俩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5000元,故被告周源出具欠条一张,明确截止2013年4月6日其总共欠原告杨套生石材款共计人民币325000元。审理中,原告杨套生明确清偿欠款协议中乙方签字中沈某某不是实际欠款人,故原告不对其主张还款权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杨套生提供的清偿欠款协议可以证明截至2012年7月9日被告周源、周德荣确认结欠原告杨套生货款人民币520000元的事实,结合原告杨套生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截止2013年4月6日,两被告陆续归还欠款后结欠原告杨套生货款325000元的事实。原告杨套生要求被告周源、周德荣支付该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套生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以货款32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原告杨套生与被告周源、周德荣对利息计算标准有上述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清偿欠款协议中乙方由沈某某、被告周源和周德荣签字确认,故可由沈某某与被告周源、周德荣承担连带责任,但审理中原告明确沈某某不是实际欠款人,原告放弃对其主张权利,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源、周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套生货款人民币325000元,并支付以货款人民币32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行吴中支行,账号:00×××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6元,财产保全费21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11元,由被告周源、周德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