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丰民初字第13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万庆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万庆妹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丰民初字第13418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大乐,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维聪,女,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万庆妹,女,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无业。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时装公司)与被告万庆妹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念时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乐,被告万庆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衣念时装公司起诉称: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系韩国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所有。商标国际分类为第25类。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并于2012年5月20日转让于株式会社衣恋世界(E.LANDWORLDLIMITED)。2011年8月4日,依兰德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2751号的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我公司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以及商标全权代表维权的权利。有效期自该商标转让于株式会社衣恋世界生效至该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为止。2012年5月20日,上述商标转让株式会社衣恋世界,株式会社衣恋世界出具了编号为18351号的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我公司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以及商标全权代表维权的权利。有效期自该商标转让于株式会社衣恋世界后生效至该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为止。我公司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所生产的TEENIEWEENIE牌休闲女装2006年-2008年所占市场份额在行业同类产品名列前三位,全国同类产品排名前五位。TEENIEWEENIE商标在2011年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证,自2012年5月起,万庆妹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TEENIEWEENIE”品牌小熊图案注册商标的衣服。2012年4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扣其尚未销售的侵权货品共计2800件,经我公司鉴定,该货品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货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定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出具了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1418号工商处罚决定书。万庆妹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万庆妹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万庆妹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3、万庆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万庆妹辩称:涉案商品是从其他商家购进的,我当时并不知晓该商标侵犯了衣念时装公司的商标权。我从2012年7月起就停止销售服装,且出售的货物数量不多,并没有给衣念时装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衣念时装公司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故不同意衣念时装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男装;儿童服装;大衣;茄克;套头衫;牛仔装;毛衣;运动用装;帽子等。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核准第484226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E.LANDWORLDLIMITED)。2011年8月4日,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赋予衣念时装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第4842260号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的权限,同时委托衣念时装公司进行包括对商标侵权人的信息调查、证据采集、商品真伪鉴定、侵权投诉及诉讼、要求侵权人损失赔偿等维权活动。委托期限自授权书签署日起至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为止。委托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2012年4月16日,株式会社衣恋世界(E.LANDWORLDLIMITED)赋予衣念时装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第4842260号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的权限,同时委托衣念时装公司进行包括对商标侵权人的信息调查、证据采集、商品真伪鉴定、侵权投诉及诉讼、要求侵权人损失赔偿等维权活动。委托期限自授权书签署日起至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为止。委托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案件审理过程中,衣念时装公司出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其内容包括:“当事人:万庆妹。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11日从广州十三行以5000元的价格购进带有小熊图案标识的T恤衫和裤子一包,约3000件。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北五3J10号以每件10元的价格售出T恤和裤子各100件,销售额共计2000元。至2012年7月11日,尚有1500件T恤衫和1300条裤子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依兰德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小熊图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484226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二十五类。上述T恤衫的胸标处和裤子的口袋处带有的小熊图案标识与商标权利人依兰德有限公司的第4842260号小熊图案注册商标近似,属于侵犯依兰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带有小熊图案标识的T恤衫1500件、裤子1300条;2、罚款10000元。我局于2012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12年9月6日。万庆妹认可已缴纳罚款10000元,并未就该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09年9月,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出具证明,证明衣念时装公司生产的TEENIEWEENIE牌休闲女装2006年-2008年所占市场份额在行业同类产品名列前三位,全国同类产品排名前五位。2011年12月31日,TEENIEWEENIE休闲女装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1年度上海名牌。上述事实,有原告衣念时装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证明、上海名牌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衣念时装公司系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中,万庆妹认可未就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缴纳罚款10000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查明的事实,万庆妹销售的涉案商品经鉴定,被认定为侵权商品,且万庆妹亦认可其侵权事实。因此,万庆妹涉案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衣念时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综上,被告万庆妹销售侵犯原告衣念时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衣念时装公司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并将综合考虑万庆妹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及衣念时装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合理程度、支出相应费用的必要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万庆妹应赔偿衣念时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庆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万庆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七千元;三、驳回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万庆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万庆妹负担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