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王雪梅,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徐磊,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王雪梅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梅、被告徐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梅诉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时间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推诿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磊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与被告徐磊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梅借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徐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向森审判员 李 彦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